龙井市博物馆捐赠管理制度
- 发布时间:2019-02-25
龙井市博物馆捐赠管理制度
【概要描述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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龙井市博物馆捐赠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捐赠行为,保护捐赠双方的权益,维护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接受捐赠的非营利组织,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、慈善机构、教育机构等。
第三条 捐赠的范围包括物品、资金、设备、技术等财产性资产,以及劳务、专业服务等非财产性资产。
第四条 捐赠双方应本着自愿、平等、公正的原则进行捐赠,不得强制捐赠或利用捐赠行为谋取私利。
第五条 捐赠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,来源合法,资金合法,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进行捐赠。被捐赠方应当遵守捐赠方的要求,并确保捐赠用途为公益事业。
第六条 捐赠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捐赠协议,明确捐赠的具体内容、金额、用途、方式、期限等相关事项。
第七条 捐赠方可以要求被捐赠方提供相关的营运和管理报告,以保证捐赠资金和物品被正当使用。
第二章 捐赠程序
第八条 捐赠事项的确定应当经过捐赠方、被捐赠方双方的协商和确定。捐赠方应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风险进行评估,确保捐赠的可行性和安全性。
第九条 捐赠方应当书面向被捐赠方提出捐赠意向,包括捐赠的具体内容、金额、用途、方式、期限等。
第十条 被捐赠方收到捐赠意向后,应当尽快答复捐赠方是否接受捐赠,并提出接受捐赠的条件和要求。
第十一条 捐赠方与被捐赠方共同商讨并确定捐赠的具体内容、金额、用途等,签订捐赠协议。
第十二条 捐赠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捐赠的具体内容、金额、用途、方式、期限等。捐赠协议应当在法律和合同的约束下,充分保护捐赠双方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三条 捐赠方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,及时提供对捐赠的财产和资金。
第十四条 被捐赠方要注重捐赠公示,通过公示明确捐赠方和捐赠用途,做到阳光透明、公开公正。
第十五条 捐赠方对捐赠的资金和物品有追溯权。被捐赠方应当配合捐赠方的追溯工作。
第三章 捐赠监督
第十六条 捐赠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对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,保障捐赠行为的合法合规。
第十七条 捐赠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,确保对捐赠行为的监督全面、公正。
第十八条 捐赠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检查、审计、监察等方式对捐赠行为进行监督。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,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和处罚。
第十九条 捐赠监督机构应当对重大的捐赠事项进行审批,确保捐赠的合法性和准确性。
第二十条 捐赠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的情况和进展,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。
第四章 违约责任
第二十一条 捐赠方和被捐赠方在捐赠协议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。捐赠方和被捐赠方在履行捐赠协议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的,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第二十二条 捐赠方和被捐赠方在捐赠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,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第二十三条 对于捐赠双方违反本制度、损害捐赠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权益的行为,捐赠监督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和处理,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非营利组织自行制定,并报相关部门备案。
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。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
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非营利组织和相关部门共同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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